
一陶瓷厂工人因不满被扣工资,携带汽油到厂内放火烧汽车。近日,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宗放火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经济损失44万元。
被告人钟某原是某陶瓷厂工人,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钟某在拖运陶瓷过程中,用脚踢了一下货梯门,次日,该厂以货梯门被踢坏为由将钟某辞退。2015年8月21日,钟某到该厂结算工资时,被该厂在其工资中扣除货梯维修费用3500元,因此积怨,并于2015年8月27日凌晨,钟某为泄愤,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打火机,用黑色塑料袋蒙住头部,窜至陶瓷厂内,将汽油淋在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该厂办公楼下的一辆汽车车身及车底下,并用打火机点燃,致汽车着火燃烧,并危及该厂的安全。被害人吴某及陶瓷厂的工人发现汽车着火后,合力将大火扑灭,被烧毁汽车损失44万元。钟某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责任编辑/唐永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