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陶卫网讯 日前,福建省物价局和财政局下发《关于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从今年3月1日起,福建省排污费实行新的差别化征收政策。从执行之日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5〕397号)自动废止。
据了解,新规对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1.4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50元/污染当量。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变,仍为1.20元/污染当量。在每个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为鼓励企业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新规明确,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福建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30%(含)不足50%的,按征收标准的75%征收;低于50%(含)不足75%的,按征收标准的50%征收;低于75%及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25%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福建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或者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淘汰类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三种情况的,加三倍征收排污费。
通知最后指出,自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实施之日起,不再征收排污费。
(责任编辑/唐永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