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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院审理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
来源 : 新浪法院     阅读 : 14857    作者 : 佚名    2016-03-15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靳建军

代理审判员:常晓丰、李祥

上诉人:马晓奇

被上诉人:许彦春

审理时间:2016-03-16 09:00:00

案情简介: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因装修新房需要,在被告广东宏宇陶瓷有限公司石家庄经销商被告马晓奇处购买型号为HPG80012瓷砖,瓷砖铺设完毕在使用约五个月后发现部分瓷砖边缘部位出现约指甲盖大小的崩瓷现象,后陆续发现新的瓷砖崩瓷,多块瓷砖有问题,随后原告与二被告联系,被告马晓奇安排人到现场查看,并答应更换瓷砖,但始终未履行。被告广东宏宇陶瓷有限公司曾寄来十几块瓷砖并派人修复,2015年3月28日在修复过程中,周围的瓷砖也随之发生崩瓷现象,无法继续修复。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对原告新房内的瓷砖全部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装修新房所用的瓷砖铺好后发生磁面崩坏的情况,且该瓷砖也确由被告广东宏宇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由被告马晓奇的经销处销售,原告已经尽到了基本举证责任。二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亦应当提供证据证实。现被告马晓奇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原告的请求放弃抗辩权,被告广东宏宇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二被告作为生产商、经销商,应对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承担维修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被告马晓奇、广东宏宇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原告许彦春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师范街警苑新天地2-3-702室房屋内损坏的瓷砖(包括主卧进门处一块,次卧门口瓷砖一块,过门石一块,门厅中间及客厅瓷砖五块,次卧阴面阳台瓷砖一块、过门石两块,次卧东南角瓷砖一块,共计十二块)进行修复、更换并承担全部修复、更换费用,如修复、更换过程中造成新的瓷砖损坏,其费用亦由二被告承担。

(责任编辑/唐永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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